|
税前扣除新政拓宽公益性捐赠渠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核心内容
1.公益事业的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符合条件的群众性团体(即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和个人通过群众性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友情提醒
1.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认真审核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并索取捐赠票据。
2.广大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及时按照124号文件规定重新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准备申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链接】
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展开
1至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新年伊始,市国税局召开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2009年企业所得税工作,布置了汇算清缴的工作安排,并对新一年的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具体的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所得税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实现两个过渡、一个更新,即由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由简单管理模式向科学管理方式过渡,征收管理的理念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更新,并着重抓好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从所得税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税源税基管理,加强国地税信息交流,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做好核定征收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区分两类投资收益,落实法人限售股减持税收政策,加大境外所得管理,强化所得税评估工作,对连续3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跳跃式盈利、优惠期满由盈利转亏损、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异常、纳税调减金额大的都应纳入评估范围;二是强化培训,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对内强化培训,对外加强宣传,全面做好年度数据审核工作;三是广泛开展税收调研,始终坚持做到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并举,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率,要高度重视运用所得税综合征管数据工作,加强对现有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应用,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把所得税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